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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应重视工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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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应重视工业技术进步

2020-07-01 


 

自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会后,此项工作便引发了招标投标业界的广泛关注。市场主体普遍期待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长期存在的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人串标围标、评标专家职业水平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机构鱼龙混杂、行政干预过多、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等一系列影响招标投标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在两年多时间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到各地调研,召开由不同市场主体参加的座谈会,几番征求业界专家意见,并于2019年12月3日向社会公布了《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回应了社会关切。

笔者从事工业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发电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国际和国内招标代理工作已有20余年,标的多为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辅机等技术密集型机电设备。在业务实践中深切感受到20年前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基本是围绕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对工业领域招标投标特征特别是货物类的机电设备特性考虑甚少。从已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来看,虽然增加了绿色发展中的节能、环保因素,但笔者认为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充分,其中的评标制度仍然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投标促进工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功能需要。

一、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

工业发展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工业现代化的程度及其发展规模决定着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现代化的程度。纵观世界先进发达国家,工业都在其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因为工业能不断为自身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保证各部门在先进技术基础上高效生产,提高社会生产力,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

我国工业经过70年的建设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后40年的高速发展,实现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跨越,形成了工业门类齐全的独立完整生产体系,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从20世纪60年代独立自主研制的“两弹一星”保证国家安全,到如今的C919大型客机开启大强度试飞、高铁动车组在祖国大地疾驰、“华龙一号”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技术出口、雪龙2号首航南极、北斗导航全球组网、嫦娥四号登陆月球背面等,这些都是我国70年工业科技取得的突破性成果,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取得的伟大成就之一。2018年我国GDP总额达到90万亿元,约占全球GDP总量的17%,稳居世界第二。全国工业增加值突破30万亿元,占GDP总额的33%。其中,制造业总产值23.8万亿元,全球占比超过20%,自2010年首次超过美国后,一直是世界第一工业制造大国。

当然,我国现在还没真正成为世界制造强国。诚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所指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工业总体规模和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高铁、航天、核电、信息通信等领域具有全球竞争力。但与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水平和制造强国建设目标相比,多数领域在技术创新、质量品牌、环境友好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结构性供需失衡问题日益突出。用辩证的观点看,这些差距正是我们的市场机遇和发展空间。如今制造业正在重新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竞争的制高点,笔者建议《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者应当高度关注这一大趋势,并在《招标投标法》修订中有效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要求。

二、工业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主战场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拐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是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在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旧动力转换必须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反复强调,我国是个大国,必须发展实体经济,不断推进工业现代化,提高制造业水平,不能脱实向虚。

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在实体经济,动力转换的着眼点也在实体经济。工业尤其制造业作为实体经济的主体,是“提高供给体系质量”的生力军和技术创新的主战场。推动工业现代化,提高制造业水平,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不仅是对工业旧有的产业动力进行转换,也是建设制造强国的根本途径。加大投入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基础零部件、工艺和材料,提高工业制成品、装备制造质量标准,建成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设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世界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则是形成工业新动力的突破口。

工业是我国最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实现工业的产业动力转化,形成新的供给动力,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必须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由外延式扩大产能、扩大规模转换到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在生产力体系中,科学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主导性要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技术进步通过影响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劳动力等生产力要素,最终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工业战线坚持技术进步和创新,将会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劳动生产率,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完善评标制度,推动工业技术进步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经济制度,也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一项制度安排。笔者建议在此次《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工业技术进步的问题,包括运用高新技术带动更多传统企业优化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智能制造等。要把着眼点放在工业实体经济上,促进产业加快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增强经济质量优势。要把科技创新放在产业体系建设的首位,使科技创新成为产业升级强劲而持续的动力。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动力、要素动力、产业动力看,工业领域招标投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如下:工业企业招标人要在新发展理念下催生向更高水平方面演进的技术进步需求,工业投标企业要依靠技术进步提供提档升级的有效新供给,评标专家要输出科学合理的评标意见,政府要在招标投标制度供给方面出台落实技术进步的措施。同时要确立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确立工业企业在招标中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专家的自主选择权和定标的决策权,去除招标投标制度中显性或隐性的行政干预,让真正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助力产业新旧动力的转换。

工业企业大量进行智能化改造、药品质量提升、食品质量提升、机器人提升、高性能医疗器械工程、高端装备产业化工程、重大装备产业化工程、关键新材料发展工程等技术改造项目,坚持走技术进步发展道路。项目实施中招标采购的工装设备、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都是高新技术的载体,许多设备都有着世界前沿技术的应用,但在现行的从上到下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规制下,工业招标投标只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只能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这样的评标、定标制度,在鼓励技术进步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优质优价的原则得不到体现。二是实现不了最优性价比采购。三是一大批以“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中级职称人员时常被随机抽取到,他们中的很多人对高新技术一知半解,更别说掌握前沿技术了,故评标时只能滥竽充数,“照葫芦画瓢”。早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只允许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结果一些国家的二、三流产品大量中标,而德国、美国等国的一流产品由于坚持优质优价而极少中标。在投标价格战的市场环境下,优质的品牌和产品往往很难靠竞争取胜。

同时,采购是企业创造价值的重要环节,企业从长流程、连续化生产及技术进步角度出发,通过最优性价比采购模式的选择,保证采供双方合作时的价值利益同向化,从而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促进双方深化合作,实现采供双方合作的共赢。企业实施最优性价比采购,既可以降低成本,提升产品价值,同时也对企业的良性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真正实现系统效益最大化。

工业招标投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有效地配置到高新技术资源,因此必须在招标投标制度上做好顶层设计。为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切实有效地推动工业技术进步,笔者建议利用此次《招标投标法》修订契机,修订评标制度中已被实践证明不利于技术进步的相关规定。

一是保证评标专家专业技术水准。建议删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中的“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是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质量。对工业技术改造、强基工程、军民融合等高新技术项目的招标采购,明确由招标人根据需求选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摒弃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做法。同时,更改评标委员会外聘专家的构成,建议外聘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五分之二。

三是在评标办法中增加性价比法。性价比是指货物的性能与购买价格的比值。在购买的货物(设备)满足其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货物的性能与购买价格比值越大,性价比越高,反之则越低。譬如以技术规范作为符合要求的基准,在性能指标、品牌知名度、可靠性、稳定性及服务等方面进行配套、优选,保证采购人在有了满意的货物(设备)选择后取得合适的价格,并以此作为性价比评判的标准。经过综合平衡,既不过多强调“性能”而忽视价格,也不一味降价而忽视产品质量。显然,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基础上,增加性价比法能够更好地满足招标投标的适应性,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促进工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功能。

只有企业不断发展,经济才能不断发展。工业企业无论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还是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都必须建立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应在此次《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中给予工业技术进步更多关注,对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修订,这既是高质量发展之需,也是企业实践之需,重要且紧迫,如果最终能够实现,必将会成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供给侧改革的里程碑事件。

 


 作者:王芳

 作者单位: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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