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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

【信息时间:2015/05/27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具有山东特色“6+1”惩防体系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关于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按照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6+1"惩防体系的部署,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科学整合、严格规范、全面提升,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督提供平台,全面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预防和遏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

    (二)工作目标。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全省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及管理体制。2012年底前,省、市两级分别建立集中统一、设施完备、技术先进、运作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中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现有交易场所和资源为依托整合组建。2013年底前,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和电子监察平台。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行公共资源统一规范管理。按照“政府建设、统一管理、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实现监管职能与市场职能分开、监管部门与交易机构分设,消除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分头监管和同体监督”的弊端,有效预防和遏制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1.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行政监管部门具体抓。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部门总体协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行政监察机关同步监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组织协调,尽快构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市场体系。

    2.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在认真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专业市场场所和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统一监督检查。建成的交易平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业化场所、设施和服务,有满足公共资源交易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开标室、封闭区等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有熟悉相关法规和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电子监控系统、交易各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评标专家电脑抽取和电子语音通知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供监管平台。

    3.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有关交易规则、运行程序、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依法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管,办理交易有关事宜,并根据需要在交易场所设立窗口或监管办公室;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依法受理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对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和纠正,确保交易活动公正、公平。行政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等手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参与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二)明确集中交易事项,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是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按照属地、授权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省、市两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2.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一定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5.公立医院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药耗材的集中采购;

    6.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7.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8.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各级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应及时调整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监察系统。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和网络体系建设,将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规范的交易流程进行固化,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监管电子化,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有效解决交易环节多、工作量大、人手少、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防止暗箱操作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通过推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方法,有效防止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串通,遏制公共资源交易围标串标现象及专家人数欠缺、素质良莠

不齐、易发腐败行为等问题。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网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一定方式的链接共享各类交易信息,对所有网上交易实施统一监管。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受理登记、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询标、专家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等重点环节和监管情况实施全过程电子监察。通过网上同步监管、电子监察等措施,增强监督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及监管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对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员和资金切实予以保障。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市场功能作用。已经建立统一交易平台的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进场范围,统一业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未建成统一交易平台的市,要在2012年年底前整合建成。设区的市要将所辖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量比较大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市级交易平台分中心。已建成的县级交易平台,要尽快纳入市级交易平台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各级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策研究,及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监管细则等配套规定,并尽快上升为制度规范。各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管理机构不断优化交易流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运行。各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交易的要求,尽快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运行程序、监督管理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已有制度规定不适用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四)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督促和协调,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涉及管理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服从大局,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按期完成。明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不得在场外交易。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准办理后续审批、许可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坚决遏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擅自在招标单位内部和招标代理机构场所进行的行为,遏制个别行政主管部门以行业特殊性为由,用行政手段为本行业本系统企业提供“保护伞”,限制外系统队伍进入本系统承揽业务的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失职、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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