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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21/08/24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解读《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加快推进电子评标评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要求,“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近年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总量持续攀升,对专家需求和专家服务提出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定相应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遍反映目前在专家抽取、专家行为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缺少具体操作依据,希望尽快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专家管理制度规范。部分专家也希望进一步明确专家入库资格、专家权利义务等内容,便于专家规范自身行为,依法依规履行评标评审职责。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起草,省发展改革委专门成立《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广泛开展调研论证,认真学习借鉴国家、外省和省内相关经验做法,并先后赴济南、淄博、潍坊、德州、滨州等市及部分县(市、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实地调研,充分了解交易一线对专家库建设、专家管理的需求和意见建议。

在调研论证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对现有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模式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一线反映的突出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对《办法》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进行讨论,起草形成了《办法》初稿。2020年10月,向16市和9个省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10月29日,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组织召开《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评审专家意见建议;2021年1月8日,再次向16市和14个省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2月23日,书面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意见建议;7月2日,通过了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2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专家库建设、专家权利和义务、专家抽取与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含了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有关概念的界定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专家库建设,共5条,主要规定了专家库建设标准、入库专家条件和专家资格有效期等内容。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共2条,明确了专家享有的7项权利和承担的7项义务。

第五章专家抽取与使用,共8条,主要规定了专家抽取的适用范围、抽取终端设置、抽取流程和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规定了建立专家考核制度、专家资格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各类交易主体的概念、《办法》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说明。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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