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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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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2020-05-19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评分因素的设置,既要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又是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实质响应的基础,更是专家小组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如果关键要素设置不当,将导致评审判断不准,把真正理想的招标人拒之门外。本文分析了当下服务类项目应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设置评分因素中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思路和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提出的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对原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力补充,是财政部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常态的有益尝试。

一、竞争性磋商方式优势突出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可分两阶段采购实施,在第一阶段,采购人与供应商先开展磋商,确定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后再报方案,对各方案审核,择优选择最佳方案后进入第二阶段,各供应商以最佳方案进行报价,然后进行综合评审。这样可弥补采购人对项目的认识不足和避免项目的漏项,提高项目的完整性,有利于采购人优中选优,有助于项目签约后的规范实施和运行,能够使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是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显著特点。

正因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集中了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的优势,又有不同于其他方式的显著特点,现已成为目前各地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普遍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服务类项目评分因素设置状况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中,第一项就是适用于采购服务类项目,现以服务类项目为例,探讨评分因素设置的问题。

设置评分因素,最需关注的首先应该是满足于项目的关键要素,有利于项目的成交和项目所设定目标的实现,其次才是对供应商的优中选优。

(一)评分因素设置现状

服务类项目评分因素的设置与项目属性和特点密不可分。笔者对部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进行了初步统计,发现该类项目常见的评分因素可以分成以下四种:报价、技术要素响应,服务要素响应,商务条件响应,其他条件等。

在“报价”中,都能够按相关规定在计算报价分时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在“技术要素响应”中,主要的评分因素有实施方案(包括对项目的认识、难点分析和工作建议、各种技术保障措施)、技术能力(包括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单位认证状况、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发表学术论文状况)、履约能力、管理能力等。设置这类因素能够反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拟采购项目的技术状况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同时用于考察供应商当前的技术实力。

在“服务要素响应”中,主要的评分因素有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响应和服务承诺、服务方面的保障措施、培训计划)、服务能力(包括服务人员配备、本地化服务能力)、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等。设置这类因素反映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考察供应商未来(即项目成交后)对本项目的管控能力。

在“商务条件响应”中,主要的评分因素有供应商获取的荣誉、完成项目所能节约的时间量、对付款方式的响应、对合同内容的响应、针对本项目的优惠举措等。这类因素是大多数服务项目都会设置的通用因素,主要是考察供应商对项目的商务应变能力,以及能否在商务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或者给予采购人最大限度的(更多的)优惠。

在“其他条件”中,主要的评分因素有响应文件规范性等。设置这类因素的主要目的就是考察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方面的专业性、认真和熟练程度,以及供应商内部文件校核、各岗位工作交接的制度执行状况。

(二)现阶段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

笔者对服务类项目各评分因素的设置进行了分析,发现这样设置评分因素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不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笔者统计分析发现,所有服务类项目的评分因素中,只有报价因素考虑了针对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举措,而当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不设价格评审因素时,则所有评分因素均没有体现扶持政策。

第二,部分评分因素的设置违背政府采购政策。这种状况主要有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分因素,以特定行业(区域)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分因素,以人员数量作为评分因素,以及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具有常驻服务机构,并以此作为评分因素等。这方面的情况是所有现象中最普遍,也是被管理部门处罚最多的情况。

第三,部分评分因素的设置违背行业政策。目前,国内许多行业都有应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条件的规定。然而许多采购人却不设此类资格、资质条件,或者是不将此类资格、资质条件设定为评分因素。试想一下,如果不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供应商中选,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第四,存在重复工作、重复计算的情况。技术要素中的实施方案、技术能力状况,与服务要素中的服务方案、服务能力状况,对公共服务类项目而言,有许多是相同重合的内容,如将两者分别考虑,对供应商而言,就要多编制一份方案,就是重复工作,对评审委员会而言,就是对内容有重复的方案,再评审一次,就是重复计算。

第五,评分因素只设定有常规的因素,没有充分利用“磋商”这一互动机制来制定既符合项目特点又便于了解、掌握、评价供应商状况的评分因素。常规的评分因素相当于是通过闭卷考试来了解供应商,采购人出什么题,供应商答什么卷,比较僵化,如果采购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对项目状况、服务内容、采购政策不熟悉,所出的题目可能会无法全面反映采购项目的重点和难点,甚至会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而供应商为了中选并获得合同,通常都是按照采购人的试卷(采购文件)进行答题(编制响应文件),不会指出试卷中违反政策的情况,也不愿过多地阐述对项目的理解和中选后对所开展工作的建议。因此,采购人最终所获得的答卷肯定不能令人满意。假如在评分因素中合理利用磋商机制,增加灵活的评分因素,将会是另一种结果。

综上所述,由于采购项目中出现上述的种种不足,采购结果往往达不到采购人的预期效果。

三、提高评分因素设置质量的思路与措施

上述问题的产生可以看作是采购人员对采购工作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也是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或工作大意,或机构内部审核制度不健全所致,更是项目论证专业人员未尽职尽责、敷衍塞责所致。针对这一现象,特提出以下改进思路和措施:

(一)宏观思路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采购政策把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提高工作能力没有捷径可走,加强政府采购方面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其他门类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必须的途径,包括可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讲授。

建立严格的责任奖惩制度。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考虑建立责任奖惩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和处罚,这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把项目需求论证工作落到实处。目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工作已全面展开,但许多项目的论证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参与论证的人员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够所致。只要邀请专业理论水平扎实且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论证的效果肯定会让采购人满意。

(二)具体措施

要避免前述评分因素设置中所出现的相关问题,建议在项目采购的各环节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编制采购文件时充分体现政府扶持政策。当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不设价格评分因素时,直接设置一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评分因素,该因素的分值以不高于总分值的3%为宜,只要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则直接得分。

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方面,设置一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评分因素,该因素的分值以不高于总分值的5%为宜,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作业机具、交通工具,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时所采购或更换的货物(产品)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分值。

在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方面,分别设置“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评分因素即可,该两项因素的分值均以不高于总分值的2%为宜,供应商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则直接得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供应商属于县一级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得高一级的分值,供应商属于市州一级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得低一级的分值。

2.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在这方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既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要遵守项目所在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这就要求采购方在项目前期需求论证阶段严把需求论证质量关,使项目需求论证工作全面完整、严格规范,论证结果科学合理、精确可行。

按政策规定,需求论证工作须邀请相关专业的专业人员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项目是否满足政策、标准,是否符合实际进行论证。由于专业人员或专家的执业水平、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参差不齐,导致论证结果不尽人意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论证后的项目因重大疏漏或严重违反政策规定而在评审阶段被评审委员会停止评审的情况。为提高论证质量,笔者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建立数据库,对参与需求论证的专业人员或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打分,评出级别,并进行后评价,凡是经过论证的项目在评审阶段被停止评审的,可将参与该项目论证的人员列入末等,以便今后项目论证时予以规避。

3.充分利用“磋商”这一互动机制。根据竞争性磋商的评审规程,磋商小组(评审委员会)可以和经过了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开展“磋商”。这就是采购人通过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互动的机制,也是采购人全方位掌握供应商能力的一扇窗口。

可以将这一互动环节设置一项“答辩情况”或“对本项目的认知”评分因素,该因素的分值以不高于总分值的15%为宜,该因素的评审标准就是供应商参与磋商的人员的答辩优劣。该因素能够立即考察出供应商参与磋商人员(拟派驻本项目的负责人)的能力,供应商对本项目的认识和分析水平,以及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重视程度。

4.避免重复工作。这方面的工作相对简单,就是对技术要素与服务要素中相同的、类似的评分因素进行合并删减,优化评分因素。

四、结束语

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评分因素看似简单,但要全面反映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和服务内容,让采购人通过竞争性磋商选择到最优的供应商,促成项目成交,还是有相当难度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有非常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政策,才能在制定评分因素时不会违背相关政策,同时还要熟悉所采购项目的属性和特点,才能针对各自项目的技术和服务的关键点有的放矢。因此,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才是硬道理。

 

作者及作者单位: 袁颖达,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选民,四川兴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输气管理处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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